Leo-iTech (Lit) and Leo-iTech-Community (LitC) License(s)

这里介绍LitLitC发布软件的license,此处的Lit与LitC指:

  • Lit:Leo-iTech
  • LitC:Leo-iTech-Community (即社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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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谈谈

软件的版权论述,一直以来,以CopyRight(版权优先)和CopyLeft(共享优先)两者模式主导。 这些诞生于西方的概念,其本就与其发展的历史局限性有关,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,而不能完全视为最普世的准则。 无论是CopyRight或CopyLeft,都不能完全应对所有的情况,在部分条件下套用,会出现程序正义但结果邪恶的境地。 对于真正的社区精神,我们应当秉持最朴素的公正感,若这些公正感具有bug,也应修补他们。

CopyRight的问题,已经被广泛讨论了,其问题内核在于过于尊重私权,使得这一保护被滥用而阻碍正常的知识传播。 可以想象若将英文26个字母都绑定私权,那对于知识传播是毁灭性的,而这一现象在很多关键领域也存在,故而需要GPL等CopyLeft协议以强制许可。 然而,就像矫枉过正,CopyLeft的泛滥,也会阻碍创新和社会效益。例如,本应获取回报的原始作者,会面临在法律与社会道德不健全时血本无归的局面。 那么对于这一场景,过分强调CopyLeft,客观说阻碍了创新者的持久成长,最终损害的也是集体的利益。

由于国内的社会变革速度日新月异,人们的认知并不能随高速的技术迭代而快速更新。截至目前为止,特别对于软件行业,涉及到CopyRight和CopyLeft的法律意识问题,均是一言难尽。 又由于工业的后发问题,CopyLeft被利用,从而在一些领域被安插精准的技术开源点,以最大程度削弱后发者公允的创新收益。 换言之,先发者只需要躺着赚钱,并且还能故意砸掉别人的锅。这似乎听起来,也并不公平正义。 无论何种,公正都是相对的,其具有阶级属性。

故而,CopyCenter的概念应运而生,其遵循如下两个核心原则: * 现有的合法声明应当尽可能被保留(换言之,引入了其它协议时,应当遵守其它协议) * 最原始作者完全创新的部分的权益应当尽可能被尊重(著作权是依附于主权法律的,其优先级一定必须高于其它协议)

这样的声明,也是当前的时代的局限性所造成的。 我们也非常希望,会有一天,这样的声明亦如前浪,也是过时而需退役的。 因而当它们过时之日,即是我们的环境,有了充分公正的社会准则之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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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cense文件获取

这些License文件,可以通过LitC-License组件获取。 License的维护主体是Leo-iTech和Leo-iTech-Community,其更新通过LitC-License组件的更新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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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区别